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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霖初级职业技术学校实习生管理条例

来源:沈义芳  时间:2021年05月01日

实习教学是职业技术学校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教学环节和教学形式,是学生学习实际知识和技能,使专业知识与生产实际相结合的综合性教学过程和教学阶段,是实践教学环节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。为了加强实习生的管理,确保学生实习质量,保证实习任务地顺利完成,特制定实习管理条例如下:

岗前培训

第一条 端正实习态度,认真、按时参加实习前的各类培训。

第二条 完成各类培训后方可参加实习。

仪容仪表

第三条 注意仪表整洁。男同学头发不超过衣领,不留大鬓角,不蓄胡;女同学发型梳理整齐,不遮面披肩,不画浓妆;不染发、烫发。

第四条 定期修剪指甲,不涂指甲油;不佩带任何饰品。

第五条 举止、言行、穿着大方得体,符合学生身份。

考勤要求

第六条 实习期间不迟到、不早退、不旷工,不随意脱离岗位。

第七条 病假需有医院证明(病卡、药费收据证明、病假单),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实习单位直属主管。病假五天以上,应上报校实训处。

第八条 有正当理由需请事假,应事先向实习单位及实习指导教师请假,并经实习单位、实习指导教师批准,方可履行假期。事假超过五天,应经实训处同意。

第九条 无病假证明或未经同意自行休假,均以旷工处理。如有特殊情况,应事先书面告知实训处并获得批准。

第十条 每月按时参加返校活动,无故缺席作旷课处理。如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,应由实习单位负责人向指导教师请假,方可准假。

实习纪律

第十一条 学校为实习生落实安排实习点一次,实习生应自觉遵守《甘霖初职校学生守则》,不做有损学校及实习单位声誉的事。

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。积极参加各项活动,自尊、自爱、自重、自强、自觉抵制不良倾向。

第十三条 服从学校安排,未经允许,不得擅自调换实习单位。如自行落实实习单位,应在实习前书面申请,上报实训处,并获得批准。

第十四条 服从实习单位组织分配,听从领导安排,执行工作指令。工作中,以礼相待,微笑服务。如遇到矛盾和问题,要运用正确的态度和方式妥善解决,不与实习单位员工或顾客发生争执。如不能处理,要及时向实习单位负责人或实习指导教师反映,不私自处理,减少给学校和实习单位带来负面影响。

第十五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。不挪用、借用实习单位财务;不私拿、不私自品尝食品、饮料等物。

第十六条 实习期间,不得强行向实习单位索取报酬,以实习协议约定为准。

第十七条 下班及时回家。不在外逗留;不窜实习点;不与同学、实习单位员工、顾客结伴游玩,注意休息。未经家长同意,不留宿单位员工宿舍。

专业技能

第十八条 认真虚心地向带教师傅学习专业技能。“勤看、勤问、勤学、勤做”,发生差错及时汇报,以便实习单位妥善处理。

第十九条 刻苦钻研业务,注意理论知识与技能训练相结合,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技能操作水平。

第二十条 工作态度认真、负责,热爱本职工作,严格遵守职业行为规范,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。

第二十一条 实习结束前,按时、按要求认真完成实习小结,总结经验和不足。

安全要求

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实习单位所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。不在营业、工作、休息场所内打闹、追逐。

第二十三条 配合实习单位做好防火、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,确保实习单位财产安全和自身的安全。

第二十四条 不得私自进入配电间、空调机房、监控房室、广播室等要害部门;不使用、攀爬工作场所内的铲车、汽车、载货电梯等设施,避负事故的发生。

第二十五条 必经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所使用的各类设备(未经训练不得擅自操作)。一旦设备出现故障,立即向实习单位管理人员报告,不得擅自启动或拆装设备。

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熟悉的工作,应向实习单位负责人得到明确指示。发生紧急事故,要立即通知实习单位管理人员或部门负责人。

第二十七条 遵守交通法规,注意交通安全。如不满十六周岁,不开电瓶车及助动车上下班。

奖惩条例

第二十八条 对实习期间表现突出,符合优秀实习生条件的学生进行奖励。

1)学校张榜公布,颁发证书、以资鼓励。

2)填写优秀实习生登记表,记入个人档案。

3)优先推荐工作单位。

第二十九条 对实习期间违反如下规定,视情节轻重处理:

1)实习期间旷工、迟到、早退一律按实习单位规定处罚。缺勤累计超过2周,需补足实习期后方进行实习评定。如因故未参加实习,实习成绩不予认定。

2)在实习期间被单位退回者,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实习指导教师并及时返校,学校根据情节酌情处理。如实习生应违反本条例被实习单位退回,学校不再安排实习单位,实习生将自行落实实习点。如学生本人态度认真,工作努力,因其它客观原因被实习单位退回,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另行安排实习点1次。

3)未经学校同意,实习生不得擅自调换实习单位。

4)学生主观原因造成的实习滞留,累计不得超过二周;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实习滞留,累计不得超过三周,超出时间将按缺勤计算。

5)如因严重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,而造成实习单位重大损失,除按照规定赔偿外,学校还将给予处分,实习成绩记不合格。

第三十条 实习期间,私人物品存放在实习单位指定的更衣箱内。不存放贵重物品(手机、大面额现金、随身听等),如有遗失、遭窃,自己负责。

第三十一条 如因个人失误而造成实习单位财产损坏,要照价赔偿,承担相应责任。

第三十二条 按时完成学校的各项实习任务。如有要求或建议,可向实习小组长或实习指导教师反映。

第三十三条 实习生在用工单位跟岗实习满四个月,顶岗实习满六个月,该单位方可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评定。

上述管理条例自20155月修订。

上海市普陀区甘霖初级职业技术学校